本來想用的標題是公說公有理, 婆說婆有理... 不過, 不管那一種說法, 都是討論經濟衡量的界定問題. 僅以一個相對不起眼的例子做為開始, 說明要界定經濟衡量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. 先列一下參考文獻... Rosen H.S. (2005), Public Finance, McGraw-Hill. 在該書中, 提到了累進稅的累進程度問題. 這裡只是簡單的把公式列一下, 最後說明大致結論. 累進稅的累進程度衡量方式有二: 一是觀察有效稅率隨稅基變動的情形; 二是觀察稅收彈性變動的情形. 但是, 很不幸的, 如果, 假設稅賦由T增加到kT (given k>1) ... 第一種方法的衡量認定新稅制使得累進程度增加, 而第二種方法則不予認定. 經濟衡量的界定真的很困難. 上面的例子只是一個相對不起眼的例子. 這樣的例子真的多如恆河沙之數 - 國民所得的衡量, 貨幣的定義等等. 我應該回去問梁老師 - 反正他已經自中央銀行退休了. 我想問的是: 老師, 當初您在 中央銀行是如何調查貨幣總計量的? 這當然是另一個問題: 如何調查是另一個層次的議題. 但是, 一個經濟衡量的界定 就應該值得讓調查單位深思. 或許, 這些基礎工作不太有人重視. 但是, 我還是覺得, 公部門應該多增加這部分的 支出. 畢竟, 不管是調查或衡量, 總是一個要努力的方向. 不知道台灣的立法部門會不會有人看到這篇文章? XD! 如果連基礎資料都不能完善, 接下來的研究該如何進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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