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來想用的標題是公說公有理, 婆說婆有理...

不過, 不管那一種說法, 都是討論經濟衡量的界定問題.

僅以一個相對不起眼的例子做為開始, 說明要界定經濟衡量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.

先列一下參考文獻...

Rosen H.S. (2005), Public Finance, McGraw-Hill.

在該書中, 提到了累進稅的累進程度問題.

這裡只是簡單的把公式列一下, 最後說明大致結論.

累進稅的累進程度衡量方式有二: 一是觀察有效稅率隨稅基變動的情形;
二是觀察稅收彈性變動的情形.

但是, 很不幸的, 如果, 假設稅賦由T增加到kT (given k>1) ...

第一種方法的衡量認定新稅制使得累進程度增加, 而第二種方法則不予認定.


經濟衡量的界定真的很困難. 上面的例子只是一個相對不起眼的例子.

這樣的例子真的多如恆河沙之數 - 國民所得的衡量, 貨幣的定義等等.

我應該回去問梁老師 - 反正他已經自中央銀行退休了. 我想問的是: 老師, 當初您在
中央銀行是如何調查貨幣總計量的?

這當然是另一個問題: 如何調查是另一個層次的議題. 但是, 一個經濟衡量的界定
就應該值得讓調查單位深思.

或許, 這些基礎工作不太有人重視. 但是, 我還是覺得, 公部門應該多增加這部分的
支出. 畢竟, 不管是調查或衡量, 總是一個要努力的方向.

不知道台灣的立法部門會不會有人看到這篇文章? XD!

如果連基礎資料都不能完善, 接下來的研究該如何進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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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imn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